遂宁市出台房地产新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凯达地产 发布时间:2023-05-11 点击率:30【字体:    

2022年3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7部门联合印发《遂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房7条”),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力助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文件出台7条具体举措,分别是:优化房地产项目调控措施、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优化公积金政策、盘活存量车位、规范供水供电供气收费行为、延长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同时,遂宁市将2022年“房9条”“新10条”政策措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房7条”新政主要有哪些具体内容

延长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时间。《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规定的市主城区购房补贴(含车位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补贴范围如下:一是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是凡在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补贴6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90—140(含)平方米补贴8000元/套;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40(不含)平方米以上补贴10000元/套。三是遂宁市缴纳社保满1年人员、2022年5月20日后结婚的新婚夫妻、2022年5月20日后在我市新就业或新入职人员(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购买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四是对购买新建地下车位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补贴。

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需购房时间(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应同时满足)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内,补贴资金在所购房屋(住房、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给购买人(办证和申请补贴时间不受政策有效期限制)。多条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

对建筑业贡献突出的开发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开发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达到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可分为基坑部分、主体部分两个阶段发放。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应在办理主体部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提高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等相关验收手续办理效率,为开发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力度。对列入国家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我市拆迁安置项目,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补偿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

调整落实税收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

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降低第二套房首付比例。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从2023年4月1日起,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25000元/年。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从2023年4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实行房屋套数认贷不认房。从2023年4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套数认定上,只查询缴存人家庭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缴存人家庭住房信息。

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开展机动车路内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清理优化部分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位,对剩余地下停车位较多的小区周边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位进行适当调整。对路内停车价格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收费行为。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共同承担。政府应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一步界定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

2022年“房9条、新10条”哪些政策措施得到延续

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

适当调整地下车位配建比例。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0.8个/户。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0.6个/户配置。

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合理确定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满足企业合理信贷需求,在符合有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资金进行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平稳有序投放。

加快商业用房去库存。对已供应但尚未开工建设或在建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按照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原则,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用于建设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由开发企业自持,并纳入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进行管理,享受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各辖区整体或部分购买、租赁闲置的商业或办公用房,搭建招商引资办公用房信息交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鼓励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在保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已过规未实施的项目,确需调整商住配比的提请市政府审议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商业占道或者外摆行为,在商业氛围较浓厚的区域划定合理外摆区域,允许商家规范经营,营造商业氛围,促进商业用房库存去化。

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住房商业贷款可又贷又取。凡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又可在还贷12个月之后,每年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同时提取。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每年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优化公积金阶段性担保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缴纳保证金,又可选择银行保函或者以房屋保证担保作为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完善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市主城区在建房地产项目和拟建项目周边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建设教育、养老、医疗、景观绿地、停车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探索配套公共设施代建模式,做到开发项目建设与配套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辖区要及时公布房地产项目周边的教育、养老、医疗、道路、桥梁、交通、公园、景观绿地、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

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精准监管。杜绝资金违规使用和非法挪用,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工程有关的建设。加大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银行虚假监管、违规拨付、逃避监管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预售资金“应进尽进,应管尽管”。

做好开发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开发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等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等服务。鼓励优质开发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

鼓励各类人才和市外团体团购新建商品住房。鼓励开发企业推出团购优惠活动,更好满足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军人、医护工作人员、教师、产业工人、社会团体职工等各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求。市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一次性购买30套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团购主体可享受市主城区现有购房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根据一次性团购数量制定阶梯性优惠,具体优惠方式根据不同楼盘情况确定。

“房7条”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除部分长期生效或有特殊时间要求(如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2月31日)的政策外,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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