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1日
遂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政策措施
一、对建筑业贡献突出的开发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一)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
(二)开发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
(三)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达到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可分为基坑部分、主体部分两个阶段发放。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应在办理主体部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提高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等相关验收手续办理效率,为开发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力度。对列入国家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我市拆迁安置项目,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补偿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
三、调整落实税收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降低第二套房首付比例。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从2023年4月1日起,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25000元/年。
(三)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从2023年4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四)实行房屋套数认贷不认房。从2023年4月1日起,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套数认定上,只查询缴存人家庭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缴存人家庭住房信息。
五、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一)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二)开展机动车路内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清理优化部分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位,对剩余地下停车位较多的小区周边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位进行适当调整。对路内停车价格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六、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收费行为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接入工程费用。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共同承担。政府应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一步界定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
七、延长购房补贴执行时间。《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规定的市主城区购房补贴(含车位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除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税收、购房补贴(含车位补贴)、水电气收费政策以外,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本文件实施后,《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遂建发〔2022〕79号)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废止,《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遂建发〔2022〕142号)中关于鼓励棚户区改造和征收补偿政策废止,以上两个文件的其他政策条款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